“日前,一名三甲医院的主要研究者(PI)在做一款药物的临床试验时,因为其与药企签合同的过程中有合同事项拿不准,就直接找到我说,‘冯老师,可以帮我看看这个合同吗’。”
冯霞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教授,同时以法律专家身份担任北京多家公立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她在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类似的私人咨询并不在少数。
早在2019年,国家卫健委就发文提出“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但五年过后,多地仍推进缓慢。近日,北京再度明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需“建立并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强调制度刚性。与此同时,河南等省份也相继提出今年要加强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建设。
多名受访业界人士表示,目前,医药反腐纠风工作正持续深入,新药、新技术临床使用加速,大模型等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给医院传统的诊疗格局带来改变,这些对医院外聘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设立法治部门、外聘法律顾问需要大量资金预算和投入,而医疗服务的高度专业化、医院数据和信息不透明,可能给外聘法律顾问履职带来困扰,医院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地仍需更多配套和保障机制。
PI们“临时找外援”
冯霞之所以感到有点意外,是因为类似于“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洽谈”等法律服务,理论上可以通过医院长期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解决。
回顾来看,早在2019年,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中就提出,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明确特定部门承担法治工作,并根据医院规模和工作量配备适量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具体来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以由内设的法治工作部门承担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可以聘请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
“尤其是这类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合规挑战,涉及保护受试者权益、科研诚信及一系列监管要求,医院应该对相关法律合规风险保持高度警觉,事先建立制度化且畅通的沟通机制,而非让PI们‘临时找外援’。”冯霞说。
据其观察,尽管目前北京很多二、三级公立医院都会外聘法律顾问,但外聘的法律顾问主要为医院提供法律服务,尽管伦理委员会在临床试验审批中会关注参与者、PI和医院等三方权益的保护,但对医生主体日常的权益保护还是存在一定的缺失。此外,大多数临床试验牵头人为一线临床专家,因非处在行政岗,故与医院法治建设团队可能鲜少打交道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就前述案例而言,冯霞认为,如果相关合同条款存在含糊不清的表述,医院和医生的合法权益均可能受到影响。“药企与PI的合作面临‘谁主导’的问题,有些是关乎后续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
此外,在以法律专家和社会人士身份参加多家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时,冯霞还关注到,有些PI反映“外地有个别单位,还存在伦理委员会审核项目时会审较少,而是项目主要研究者直接找各个伦理委员私下签字即可”的情况,“因伦理委员会具有独立性,任何医院行政力量均不能干预伦理,但个别单位实际落地的情况因种种原因可能还是存在少数的偏差”。如此种种,均反映了医院法治建设还有不少短板需要进一步补足。
北京之外,第一财经近日从多地了解到,国家卫健委前述通知发布5年后,地方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某中部省会城市律所创始合伙人梁倩(化名)对第一财经表示,在当地,鲜有公立医院设内置法治工作机构或长期聘请律所。“如果没有出现重大医疗纠纷或者因为劳资纠纷、工程纠纷等问题需要进行法律咨询,医院法律工作一般交由医务处。”
“医务科代管的方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围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说,医务科的核心职责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事务仅占其工作的一小部分,且缺乏系统性法律培训,易导致“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
此外,梁倩还提到一个现象,医院在一些重点采购的招投标环节,尽管会请法律顾问参加,“但法律顾问没有太多发言权,甚至有时候是在走过场”。
去年8月,国家卫健委“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764号建议的答复”提到,关于将“公立医院法治化建设”纳入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的建议,“我委将结合您所提建议,继续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融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各个维度,融入公立医院管理运行全过程,推动公立医院规范各项流程、优化运行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充分运用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开展典型案件评析,进一步提升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意识”。
北京再提“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卫生健康法专家杨逢柱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提出,法治医院建设离不开医院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一般合作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医院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医院日常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另一类是律师事务所为医院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
多名受访法律人士均认为,目前,我国医疗体系的法治建设尚存在一定短板,加之内部专业化法务人员缺口大,外聘法律顾问或是一种有益补充。但由于缺少刚性约束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能要求不明,加之缺少对私立医疗机构的规制,国家卫健委前述通知发布五年后,落地效果不彰。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法治医院建设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法治医院建设标准(试行)》,再次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并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根据规范要求,各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适宜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具体来说,医院可以由法治工作部门(机构)承担法律顾问职责,也可以聘请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医联体及规模较小的医院,可以联合聘请法律顾问。
周围认为,目前部分大型三甲医院已设立独立法务部门(如“法治办公室”)或由院办、医务科等科室兼职承担法律职能,但专职化程度参差不齐。北京市新规出台后,三级医院设立法治机构将成为硬性要求,推动专职化进程。基层公立医院和中小型私立医院受限于资源和人力,多以兼职形式(如医务科兼管法律事务)或外聘法律顾问为主,专职法务岗位较少。
与此同时,北京市对法律顾问所需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进行列举,比如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等法律咨询、论证;参与医院章程制定;参与伦理委员会的讨论、论证;参与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调解与处置;信访法律咨询等。
不过,在部分受访法律实务界人士看来,前述列举仍过于笼统,不利于落地。
比如当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或者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重要资产处置时,需要聘请熟悉该业务领域的律师团队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处理,这些通常会单独收费,不包含在给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费中。
此外,第一财经注意到,根据北京市新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适用对象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扩展到“本市各级各类医院(部队医院除外)”。这意味着,私立医院也被纳入规制范围。
在杨逢柱看来,相较于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在药物、器械和医疗技术的引入与使用上,合规意识可能更加淡薄,也更需要外聘法律顾问的介入。“医疗机构首先具有公益性,无论是民营医院还是公立医院,我们将其定位为非营利机构。如果将患者的信息、生命权、健康权和药品作为商品交易,会最终损害每个人的利益。这种非商品属性和公益性的实现,就需要依赖医院法治建设。”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常年担任北京某私立专科医院法律顾问。他进一步对第一财经表示,私立医院与公立医院相比,在资源、资金上面临更大压力,设立法治部门、外聘法律顾问需要大量资金预算和投入,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平等对待,大力支持,促进公平竞争。
事实上,即便是公立医院也仍可能受制于成本压力,难以“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周围称,在成本方面,专职法务或外聘律师费用可能被优先压缩,而私立医院则更倾向“出事再找律师”的策略。
“法律顾问并不等于医疗纠纷律师,医院对日常合规管理的疏忽导致对法律顾问的需求不迫切。”周围说。
杨逢柱认为,目前我国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拨款有限,医院外聘律师或者律所的费用通常依靠医院自身的运营经费。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立医院为了节省费用,想依靠医院的医务科室处理日常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但我认为,外聘法律顾问对于医院来说不是一种消费行为,而是很有意义的投资行为,是一种可带来更多回报的投资行为,会让医院整体运行和管理变得更加安全、有序、高效和合规。尤其是在医药反腐、法治中国建设等背景下,这些前期投入更加必要和紧迫。”
另有律师反映,外聘法律顾问在医院决策中没有话语权、存在履职难等问题。对此,杨逢柱说,外聘法律顾问需要提供咨询建议,以保证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但不应该参与医院管理决策,也就无所谓话语权一说。其能否履职,更多取决于医院管理层是否重视法律顾问的咨询和决策参考建议,并畅通沟通渠道。
杨逢柱补充提到有哪些好的股票配资平台,从本质上来看,法律顾问作为外部监管力量,其实并不应该存在“维护医生利益、医院利益还是患者利益”的困扰,而是应该参照法律法规,提供公允的意见。“正常情况下,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应当完全一致,只是由于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对于一些法律了解不够到位,才可能会产生冲突。”